马言丛因保管不善,将土地证乳集用(91)字第12510803号遗失,土地面积168平方米,坐落于夏村镇井子村,用途为住宅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土地证乳集用(91)字第12510803号作废。
特此声明
声明人:马言丛
2026年03月02日